呼伦贝尔市结核病医院(呼伦贝尔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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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支付标准
发布时间:2015-09-30 18:42   浏览次数: 2884次   字号:[
    一、补偿政策
    1.起付线和补偿比。按医院所在地级别设置起付线和补偿比,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医院范围 起付线(元) 补偿比例(%)
二级综合医院 400 75
二级蒙中医院 320 75
三级综合医院 1000 60
三级蒙中医院 800 60
    2.住院补偿封顶线。当年同一患者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12万元。新农合参合患者在旗市区级及以上蒙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降低起付线20%;年度内在二级及以上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降低起付线50%;恶性肿瘤患者在同一家医院放、化疗的,全年只扣除一次起付线,全年只办理一次转诊手续即可。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规定,各类手术 (除意外伤害)所需体内放置材料费用,国产的按70%、进口的按40%纳入新农合补偿。其他医用材料国产200元以下的100%、200元以上的70%纳入补偿,进口的不予补偿。
    二、门诊统筹
    一般慢性病:将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结核病辅助治疗及癫痫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按60%的比例补偿,封顶线为1000元。
    特殊慢性病:将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糖尿病、甲亢等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按70%的比例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干扰素治疗病毒性肝炎,纳入特殊慢性病管理,按60%比例核销,封顶线1万元。
    凡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及统筹区外三级医疗机构确诊为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儿童苯丙酮症和尿道下裂等14个病种的住院补偿,起付线按照新农合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封顶线为15万元,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