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结核病医院(呼伦贝尔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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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发布时间:2015-02-12 18:38   浏览次数: 181次   字号:[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用药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呼伦贝尔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支付标准》和《呼伦贝尔盟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等三个目录。
    一、城镇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转呼伦贝尔市以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200元。每次在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所确定的支付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下表标准审核报销:

项      目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缴费年限5年(含)
以下
缴费年限6年(含)
以上
 
三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一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一级
医院
 
起付线—0.5万元(含) 55 60 65 60 65 70  
0.5万元—3万元(含) 60 65 70 65 70 75  
3万元—5万元(含) 65 70 75 70 75 80  
5万元—支付限额 70 75 80 75 80 85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为6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为8万元,6万元至10万元80%报销,10万元至14万元90%报销。参保人员中的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儿童患白血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在一般居民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提高2万元,即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呼伦贝尔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支付标准》、《呼伦贝尔盟《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以外的用药费用;
    (2)在统筹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3)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
    (4)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5)因本人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6)受雇佣伤亡而发生的费用;
    (7)施行美容或对先天性残疾进行矫正治疗的;
    (8)有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
    (9)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造成的大范围内急、危、重抢救和治疗由政府统一解决;
    (10)按规定其他应当由个人自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