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
2014/02/15
一、补偿政策
1.起付线和补偿比。按医院所在地级别设置起付线和补偿比,具体补偿标准如下(表一):
所在地
医院范围
起付线(元)
补偿比例(%)
苏木乡镇
城市社区
苏木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50
100(封顶线1500元/次,
超过1500元报90%)
市、旗市区
二级综合医院
400
75
二级蒙中医院
320
75
三级综合医院
1000
60
三级蒙中医院
800
60
跨省区直报医院
齐齐哈尔市解放军二0三医院
齐齐哈尔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
齐齐哈尔市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
1000
60
统筹区外医院
1500
60
2.住院补偿封顶线。当年同一患者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12万元。
3.报销期限。参合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即时结算,有特殊原因(如系统升级或结转等)未能即时结算的,必须在出院1个星期内办理核销手续,否则视为主动放弃,不予报销。
二、转诊须知
1、必须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旗市区制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师提供病历摘要及转外就医理由并出具转诊证明,经科主任、新农合管理科室(或医保科)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后报农合办网上审批后方可转诊。
2、外转参合患者报销所需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医药费收据、费用清单、诊断书、农合证、户口本、患者本人第二代身份证、转诊申请审批表。
3、必须在出院后3个月内将材料报送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在出院后逾期6个月不报送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报销。
4.参合患者未办理转诊手续,但能核实患者参合身份,且所住医院符合转诊规定条件的,实际住院补偿费用(包括保底)降低10%,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
三、门诊统筹
一般慢性病:将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结核病辅助治疗及癫痫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按60%的比例补偿,封顶线为1000元。
特殊慢性病:将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糖尿病、甲亢等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按70%的比例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干扰素治疗病毒性肝炎,纳入特殊慢性病管理,按60%比例核销,封顶线1万元。 收藏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本页
